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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办理措施
公布>###nbsp; 公布者:凯发市场部 【字体:大 中 小】
财务部 产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办理措施》的关照财企[200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厅(局)、开展变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开展变革委: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安康开展,进一步标准和美满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办理,凯发对《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办理措施》举行了修正。现将修正后的《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办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实行。实行中有何题目,请实时向凯发反应。
附件: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办理措施
二○○八年玄月三日
附件:
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办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安康开展,标准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的办理,进步资金利用服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务预算办理的有关划定,订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间财务预算布置次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布局调解、财产晋级、专业化开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能前进、综合使用、品牌建立,以及中小企业信誉包管系统、市场开辟等中小企业开展情况建立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能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分别尺度,依照原国度经贸委、原国度开展方案委员会、财务部、国度统计局团结下发的《中小企业尺度暂行划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实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办理和利用该当切合国度微观经济政策、财产政策和地区开展政策,对峙公然、公平、公正的准绳,确保专项资金的标准、宁静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 财务部卖力专项资金的预算办理、项目资金分派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利用状况举行监视反省。
产业和信息化部卖力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偏向和支庄重点,会同财务部对报告的项目举行考核,并对项目实行状况举行监视反省。
第二章 支持方法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法接纳无偿赞助、存款贴息和资源金注入方法。项目单元可选择此中一种支持方法,不得同时以多种方法请求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牢固资产建立项目,一样平常接纳无偿赞助方法;以金融机构存款为主投资的牢固资产建立项目,一样平常接纳存款贴息方法。
中小企业信誉包管系统建立项目,一样平常接纳无偿赞助方法,特别状况可接纳资源金注入方法。
市场开辟等项目,一样平常接纳无偿赞助方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赞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样平常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存款贴息的额度,依据项目存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标贴息限期一样平常不凌驾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凌驾300万元。
第八条 已经过其他渠道获取中间财务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请求
第九条 请求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元必需同时具有下列资历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历;
(二)财政办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精良;
(四)管帐信誉、征税信誉和银行信誉精良;
(五)报告项目切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偏向和重点。
第十条 请求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元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执照正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消费谋划状况或商业展开状况;
(三)经管帐师事件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管帐报表和审计陈诉(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报告、考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财务部分和同级中小企业办理部分(以下简称省级财务部分和省级中小企业办理部分)卖力当地区项目资金的请求考核事情。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办理部分应会同同级财务部分在当地区范畴内公然构造项目资金的请求事情,并对请求企业的资历条件及相干材料举行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办理部分应会同同级财务部分创建专家评审制度,构造相干技能、财政、市场等方面的专家,根据本措施第三章的划定和然后专项资金的支持偏向和支庄重点,对请求项目举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务部分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办理部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报告的项目,并在划定的工夫内,将《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请求书》、专家评审意见稿本和项目资金请求陈诉报送财务部、产业和信息化部。
报告专项资金的项目应依照项目标紧张性分列次序。
第十五条 产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请求陈诉及项目状况举行考核,并提进项目方案。
第十六条 财务部依据考核后的项目方案,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法,核定资金利用方案,将项目付出预算目标下到达省级财务部分,并依据预算划定实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依照《企业财政通则》(财务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干划定举行财政处置。
第五章 监视反省
第十八条 省级财务部分卖力对专项资金的利用状况举行办理和监视;省级中小企业办理部分卖力对项目实行状况举行办理和监视。财务部驻各地财务监察专员服务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利用状况及项目实行状况举行不活期的监视反省。
第十九条 承当牢固资产投资项目标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外向省级财务部分和同级中小企业办理部分报送项目建立状况及专项资金的利用状况,不克不及定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阐明不克不及定期完成的来由和估计完成日期。
承当中小企业信誉包管系统和市场开辟等改进中小企业开展情况建立项目标企业或单元,应于年末前向省级财务部分和同级中小企业办理部分报送专项资金的利用状况。
第二十条 省级财务部分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办理部分每年对当地区中小企业利用专项资金的总体状况和项目建立状况举行总结,并于年度停止1个月内上报财务部、产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和地方财务部分对专项资金的办理和利用举行监视反省,也可委托审计部分或社会审计机构举行审计。
关于违背本措施划定扣留、挤占、调用专项资金的单元或团体,依照《财务守法举动处分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举行处分,并追查有关责任职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务部分和中小企业办理部分可依据当地实践状况,对比本措施订定详细的实行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财务部会同产业和信息化部卖力表明。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觉布之日起实施。《财务部、国度开展变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办理暂行措施〉的关照》(财企[2006]226号)同时中止实行。
附: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请求书(无)